2007年11月2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课间跳绳伤了眼睛学校家长共同担责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吴宣

  本报讯  在校园课间活动期间,一学生不慎将另一学生右眼眶撞成爆裂性骨折。事后,受伤学生将致害学生家长及学校告上法庭,索求赔偿。日前,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决两学生和学校三方对损失各承担1/3的责任。
  小方和小王是湖州某小学同学。去年10月,因学校要举行跳长绳比赛,班级要求利用课间进行练习。当月11日下午,小方和小王等同学一起开始练习跳长绳。当时同学间为甩绳发生争抢,小方拽着绳子摔倒在地,而小王想跳过长绳,结果被长绳绊倒,膝盖撞到了小方的右眼。这一撞造成小方右眼眶爆裂性骨折。
  两次住院治疗后,医院作出医疗鉴定,认定小方右眼球上转受限。为此,小方父母起诉到湖州吴兴区法院,向学校和小王的监护人索赔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5万余元。
  在此案中,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成了主要的争议问题。校方认为,小方是在下课期间与同学打闹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的,意外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无关,而且在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行为,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吴兴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方和小王在课间活动时,因争抢绳子以致发生碰撞导致意外伤害事故。两同学虽都是未成年人,但按其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到争抢行为的危险性,却疏于注意,因此两人自身均存在过错。同时,学校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义务,对未成年学生的课间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也是学校的职责范围。学校对课间活动疏于管理,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,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
  结合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,法院判决原告与两被告各承担1/3的损失,即小王家长与校方各赔偿小方损失一万余元。